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本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三年五月十日

(佚名/文)

上一页 1 2 3 4 5下一页
相关文章
热点关注
随机推荐
栏目列表
关于本站 | 会员服务 | 隐私保护 | 法律声明 | 站点地图 | RSS订阅 | 百科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